研究与交流

确保国防紧急状态下军事法院审判工作正常开展

10/12/2026 8:08:29 PM

国防紧急状态下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国防法》《紧急状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开展刑事案件受理、研究审查和审理,以及司法行政和军事行政等各项活动的总和。因此,研究制定有关措施,确保审判工作既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又符合国防紧急状态下的实际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军事法院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手续进行,旨在审理和解决属于军事法院管辖权限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包括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

然而,在国防紧急状态下,军事法院的审判活动还受到军事、国防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调整和规范。其中,适用于紧急状态的军事、国防法律具有综合性特点,由多部不同法律文件的规定构成,涉及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多个领域,其目的在于动员国家和全社会的一切资源,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保障国家安全的目标服务。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越南人民军总政治局领导到中央军事法院走访并开展工作。

近年来,在党的领导下,越南国家实现了可持续发展,政治社会保持稳定,国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秩序得到保障,尚未出现发生国防紧急状态的风险。然而,据预测,世界和地区形势将继续复杂多变、难以预料;民族和宗教冲突、分裂主义活动、暴乱、政治动荡、外部干涉、颠覆活动、恐怖主义、局部战争以及领土和资源争端等问题,仍在一些地区持续发生。越南人民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在有利条件占据主导地位的同时,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上述现实表明,有必要从早、从远做好国防紧急状态下各机关、单位开展各项活动的准备工作,其中包括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2款和《国防法》第21条第8款的规定,军事法院有权审判在实行军事管制地区发生的所有犯罪案件。这是国防紧急状态下军事法院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将上述审判管辖权赋予军事法院,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在实行军事管制的地区,地方国家管理工作由军队单位承担。

然而,通过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综合分析可以看出,除《刑事诉讼法》《国防法》和《紧急状态法》的一般性规定外,目前尚未建立适用于国防紧急状态下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法制机构以及军事法院开展工作的专门法律框架和具体规定,也缺乏有权机关针对国防紧急状态下相关活动作出的具体指导。其中,最突出的不足和难题之一,是如何保障军事法院具备审理大量刑事案件所需的人员力量。根据现行规定,每个军区级军事法院和区域级军事法院的法官编制均不得超过6人。在国防紧急状态下,预计刑事案件数量将较正常状态大幅增加,尤其是在实行军事管制的地区。届时,军事法院需要审理原本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刑事案件,因此必须配备更多的法官和书记员,才能满足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

《紧急状态法》第6条第3款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国防部长、公安部长以及有关部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对紧急状态下诉讼活动的决定作出具体规定并指导实施,但迄今尚未出台相关指导文件。另一方面,紧急状态下的一些特殊问题仍需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例如:优先适用简易程序、允许部分诉讼参与人在缺席情况下进行审判、法庭纪律、紧急状态下刑事审判法庭的设置模式,以及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各种地形条件、场所和会议厅组织庭审等。

为确保军事法院在国防紧急状态下有效开展审判工作,我们认为,应重点落实以下几项措施:

第一,加强党对军事法院审判工作的领导。国防紧急状态下军事法院的各项活动,是特殊形势下司法工作以及政治、国防、安全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对审判工作实施领导,但必须坚持尊重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只服从法律的原则,不干预具体案件的诉讼和审理过程,避免影响司法公正。

因此,在严格遵循“奉公守法、至公无私”的原则以及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原则的同时,国防紧急状态下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并保证各项工作措施在特殊条件下具有协调性和可行性。另一方面,必须确保党在调动、借调和增派人民法院人员支援军事法院、组织审理军事管制期间刑事案件等工作中的全面、持续领导,始终把国家主权和国家、民族利益放在首位,为保卫祖国、保卫党、国家、军队和人民作出积极贡献。

第7军区军事法院联合第309师开展官兵法律宣传教育。

第二,继续完善国防紧急状态下军事法院开展审判活动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律方面,应研究并提出修改、补充《刑事诉讼法》的建议,明确在发生国防紧急状态时,优先适用简易程序,并允许在部分诉讼参与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同时,应补充有关规定,允许军事法院院长在不违反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紧急状态法》规定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特殊条件下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某些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现行规定的诉讼措施,以确保审判活动正常开展。

此外,还应补充规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制定紧急状态下的法庭纪律和审判场所设置规范,允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利用各种地形条件、场所和会议厅组织庭审活动。在《人民法院组织法》方面,应研究修改、补充有关规定,明确当国家主席发布军事管制令时,军事法院有权征用实行军事管制地区人民法院的部分法官、书记员、办公场所及相关设施,以支持军事法院开展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由国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决议,对国防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有关司法机关在国防紧急状态下开展刑事诉讼活动的协调配合机制作出具体规定。这一机制应遵循以下方针:以国防部和军队司法机关为骨干,由其牵头组织开展各项诉讼活动;相关诉讼活动由军队司法机关负责指挥、组织和实施,其他机关协同配合。

第三,建立健全军队司法、监察和法制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确保刑事案件审判质量。在国防紧急状态下,实行军事管制地区的国家管理工作由军队单位承担。因此,除军事法院负责审理全部有关案件外,涉及预防和打击犯罪、查处违法行为、监察监督以及法制工作等活动,也将主要由军队所属机关牵头实施。由于审判是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最后环节,标志着案件处理程序的结束,因此,为确保审判质量,必须加强有关机关之间紧密、有序、协调一致的配合。具体而言,检查、监察、侦查和检察机关应在核实违法犯罪举报、检举和报案信息方面加强协作;对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材料,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移交,以便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反之,对不构成犯罪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应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处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加强沟通协调,就存在争议的案件、事项或者按照党的规定需要报告的案件,交换意见,统一向有权党委报告案件处理方针和有关内容。军队内外的司法机关,特别是军事法院与人民法院,在军事管制期间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建立密切的协调配合关系。这是因为,在军事管制期间,军事法院需要审理的刑事案件数量将十分庞大。在政治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安全形势不稳定的情况下,有关机关之间移交案件卷宗、资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在押人员提押、押解,以及采取、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等工作,都需要加强协作、统一行动,防止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后果。

各有关机关还应在刑事判决执行和民事判决执行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尤其是对于原本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但在军事管制期间由军事法院负责审判的案件,更应建立明确、有效的协调机制。特别是,司法、监察和法制机关必须加强有序、高效的协同配合,深入开展研究,及时向中央军委、国防部领导、各机关和单位党委及指挥员、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参谋建议,为制定和实施军事、国防命令,开展法律宣传普及与教育,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和实施纪律处分等工作提供依据。

近年来,越南没有发生需要宣布国防紧急状态的情况,因此,军事法院尚无在国防紧急状态下审理刑事案件的实际经验。另一方面,越南现行法律尚未对军事法院及参与相关审判活动的司法机关在此类特殊情况下的工作作出具体规定,也缺乏相应的实施指导文件。

因此,我们在上文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主要基于理论研究、形势预测,以及对军事法院在正常状态下开展审判活动的实践进行分析和推论。鉴于此,有必要继续深入研究,不断完善相关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确保在发生国防紧急状态时,军事法院能够及时、依法开展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为保卫祖国、保卫党、国家、军队和人民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央军事法院院长杨文升中将、博士,中央军事法院综合研究处处长黎清平硕士、上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