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是越南公民最神圣、最崇高的权利与义务之一,其直接体现了公民的责任意识及爱国精神。在当前条件下,兵役法律框架的完善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这有助于确保国家义务强制性与体现“公民荣誉”之间的平衡,同时确保建立与数字化转型趋势相符的有效、透明的管理机制。
有关军事、国防领域11项法律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的98/2025/QH15号法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对兵役工作的登记、管理、初选、体检和征召入伍程序作出了多项重要新规定。这些修改补充旨在完善法律依据,提高国家管理的效能,推动数字化转型,保障公开性、透明性,为公民服兵役、保卫祖国义务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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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街省青年奋勇蓬勃地参军入伍(图自人民军报) |
兵役被视为公民以体力、智力和奉献精神履行保卫祖国义务的最基本形式。《2015年兵役法》确立了兵役登记、管理、选拔和履行义务的法律基础,同时明确规定了公民以及各机关、组织、个人在此领域的权利与责任。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一些规定逐渐暴露出不足与局限性,例如:与现行两级地方政府组织法律体系尚未完全统一、行政手续仍较繁琐,未能跟上数字化转型的步伐、部分管理及违法行为处理环节的震慑力不足,未能满足新形势下继续推进地方军事 “精、简、强”的整编需求、建设“革命化、正规化、精锐化、现代化”的越南人民军的任务要求。
全面认识《2025年兵役修改补充法》的新要点,对于地方征兵工作的指导与实现以及对处于服兵役年龄段的公民,具有重要意义。
在《有关军事、国防领域11项法律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中,第4条对《兵役法》的第3、4、13、15、16、17、19、20、28、29、34、35、36、37、39、40、42、44、47、56等20条作出了修改、补充,并废止部分条、款、项,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其中,关于公民服兵役、保卫祖国的责任与荣誉的新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修改、补充第3条第8款,即扩大并明确了“逃避服兵役”的概念,其中规定:“逃避服兵役,是指不执行兵役登记征召、兵役体检征召、入伍征召以及参与集中训练、演习、动员准备和战备的决定等行为”。由此可见,现行的规定已不再使用“不执行征召令”的表述,而是以“征召决定”取而代之。这一修改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同时提高了违规处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修改、补充第4条第4款a项如下:“a)常备民兵服役满至少24个月的,认定为在和平时期完成兵役义务。此认定由河内首都司令部司令、胡志明市司令部司令或省级军事指挥部指挥长(以下统称省级军事指挥部指挥长),根据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以及各机关、组织负责人的建议作出决定”。对服役满至少24个月的常备民兵,在和平时期予以确认完成兵役义务,旨在保障参与国防任务力量之间的公平性并鼓励公民加入地方常备民兵。
修改、补充有关首次兵役登记的第16条。据第16条第1、2款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征召公民进行首次兵役登记。具体规定为:每年1月,乡级军事指挥部指挥长以及机关、组织负责人或其合法代表,向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当年年满17周岁、处于服兵役年龄但尚未进行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名单。每年4月,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通知公民进行首次兵役登记。
《2025年兵役法修订、补充法》允许公民以线上方式办理以下兵役登记事项:首次兵役登记、补充兵役登记以及在变更居住地或工作、学习地点时的兵役登记。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必须以线上方式或直接到兵役登记机关办理首次兵役登记。《2025年兵役法修订、补充法》同时对补充兵役登记的规定作了修改、补充。根据第17条第1款规定,已进行兵役登记的公民,在工作职务、文化程度、专业技术水平、健康状况以及其他与兵役义务有关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以线上方式或直接到兵役登记机关办理补充登记。《2025年兵役法修订、补充法》中的第17条第2款规定,已进行兵役登记的公民,在变更居住地或工作、学习地点时,须以线上方式或直接到原兵役登记机关办理兵役登记转移手续。自到达新的居住地或工作、学习地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以线上方式或直接到新的兵役登记机关办理转入登记手续。已进行兵役登记而被征召到国家教育体系内的各职业教育机构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公民,必须以线上方式或直接到原兵役登记的机关,办理兵役登记转移至所属教育机构的手续。在完成学业后,必须办理兵役登记转移手续,将兵役登记转回至居住地或新的工作单位。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有责任开展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及兵役登记的转移。
修改、补充有关暂时离开居住地的兵役登记的第17条第3款,《2025年兵役法修订、补充法》规定:“已进行兵役登记的公民,如离开居住地或工作、学习地点3个月及以上,必须以线上方式或直接到兵役登记机关办理暂时离开的兵役登记手续。返回居住地或工作、学习地点之后,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重新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规定符合政府总理于2022年1月6日签发有关“批准《2022-2025年,展望至2030年发展人口数据库、身份标识和电子认证应用程序,服务于国家数字化转型方案》的06/QĐ-TTg号决定,这有助于推动管理工作现代化,减少行政手续,提升数据透明度,并提高管理效率。
修改、补充有关预备役退役的第29条,《2025年兵役法修订、补充法》中规定:“达到年龄限制或不再适合在预备役服役的预备役士官和士兵,应当按照区域防守指挥部指挥长的决定予以退役” 。由此可见,与《2015年兵役法》相比,预备役退役的决定权限已由县级军事指挥部指挥长,调整为区域防守指挥部指挥长。这一调整符合当前区域防守组织武装力量的模式,有助于加强集中、统一以及专业化的管理,提高预备役动员力量的管理效能。
修改、补充第35条第5款如下:“5.被征召入伍或者履行参加人民公安义务的公民,必须按照决定中所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报到, 如因正当理由无法按时、按地点报到,应当取得居住地乡级军事指挥部或者工作、学习单位的确认,并向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2025年兵役法修订、补充法》对公民在接到入伍决定后必须按时、按地点报到的责任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约束力。同时,将正当理由核实权限直接赋予居住地乡级军事指挥部或当事人所工作、学习的单位,并要求其向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这可以缩短办理流程,提高征兵管理的时效性和效率,增强基层地方政府在征兵工作中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综上所述,《2025年兵役法修订、补充法》标志着我国在国防、安全领域的法律思维以及国家治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及时、全面地将党内文件、决议中的主张和方针、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的结论以及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修改版)中有关各级行政单位的调整、重组的相关规定制度化。该法律不仅完善了机制与责任体系,同时深刻地肯定了服兵役不仅是法律责任,也是一种神圣的荣誉,更是爱国主义精神和越南公民意识的最高体现。
为使各项新规定真正落到实处,需要整个政治体系的协同参与,从领导指导工作到宣传教育、组织实施以及检查监督等各个方面同步推进。每一个公民都应不断提高政治意识,充分认识到兵役义务是与保卫国家责任相联系的神圣荣誉,从而自觉遵守《兵役法》。宣传工作也需不断创新,深入挖掘法律的新内容,以培育公民的自豪感和责任意识并同错误信息作斗争。
与此同时,政策体系还需持续完善,以切实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激励青年人积极投身于军队建设事业之中。基层政府应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征兵名单和征召标准的公开与透明,强化管理和监督责任,防范消极现象的发生。当“责任”与“荣誉”紧密相连,当“义务”转化为“自豪感”,法律就不仅是治理工具,更将成为建设和坚决捍卫越南社会主义祖国事业中的精神动力和力量源泉。
作者:屈维进硕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