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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不是错误信息的“挡箭牌”

6/21/2026 10:19:39 AM

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受到国际法和越南法律的确认与保障。然而,这种权利绝不是毫无限制的,更不能成为某些组织和个人散布虚假信息、歪曲事实、煽动反对国家以及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的“挡箭牌”。任何打着“新闻自由”旗号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行为,都背离了真正自由的本质,必须坚决予以斗争和驳斥。

一、新闻自由是进步价值,但绝不是不负责任行为的许可证

在现代社会,新闻自由被视为民主生活的重要基础价值之一。健康的新闻事业有助于扩大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促进透明治理,加强社会监督,并增强公众信任。

当前,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发展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拓展了人们表达意见的空间。然而,在数字文明成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负面问题。网络空间逐渐成为虚假信息和歪曲事实滋生蔓延的温床,被一些人用来误导舆论、操纵认知。一些极端组织和个人利用这一环境,把散布虚假信息包装成“社会监督”,把歪曲事实包装成“多元信息”,把反对和破坏活动包装成“争取新闻自由”,等等。

附图(图自因特网)

其惯用伎俩之一,就是故意混淆合法社会监督与反国家、歪曲事实、煽动对抗、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这种做法并不新鲜,却通过高频重复制造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打着“反辩”的旗号,任何行为都可以被视为正当。在这种诡辩逻辑下,歪曲事实的信息被称为“另一种视角”;虚假信息被包装成“尚未获得承认的真相”;极端煽动行为被贴上“民主斗争”的标签;而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则被污蔑为“打压新闻自由”。

事实上,只要揭开这些华丽辞藻的外衣,其本质便暴露无遗:它们都是歪曲和篡改事实、从事破坏活动的信息工具,其目的在于散播极端怀疑情绪,否定发展成就,挑动社会对立,破坏公众信任。而真正的社会监督则必须建立在真实信息、充分依据和建设性善意的基础之上,其目标是推动政策更加完善、社会更加透明、治理更加高效。

另一种常见手法,则是以情绪化标签取代法律评价。一些人被包装成“独立记者”“民主活动人士”“良心犯”等,以制造舆论效应。然而,这些标签并不能改变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没有人会因为持有不同观点而受到法律制裁,但对于传播虚假信息、歪曲事实、诽谤攻击、煽动对抗以及侵犯国家利益、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则绝不能因为披上“新闻自由”的外衣而获得豁免。

还必须指出一种十分普遍的论调,即将“自由”绝对化,以否定一切形式的信息治理。按照这种逻辑,任何针对虚假信息、有害内容或歪曲事实行为采取的法律措施,都会被指责为“封堵媒体声音”。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推演,那么世界各国打击虚假信息的举措难道都是“反自由”的吗?要求网络平台删除违法内容,难道都是“审查制度”的受害者吗?一切关于媒体责任的法律规范,难道都属于“压制民主”吗?这样的结论不仅脱离现实,而且否定了世界各国为维护健康公共信息空间所作出的努力。

事实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问题并非是否应当管理信息,而是如何在保障表达自由权利的同时,有效保护社会免受虚假信息和歪曲宣传的侵害。从这一角度出发,对于越南新闻自由状况的一些片面评价,应当予以理性审视。部分国际组织和相关报告倾向于将违法者与合法行使表达权利者混为一谈;将依法处理破坏活动等同于“打压新闻自由”;将缺乏核实机制的个人传播平台等同于专业新闻媒体。这种混淆是危险的。因为,如果所有以“监督”为名的行为都可以天然免除法律责任,那么法治将失去其现实意义。届时,自由将不再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而会被异化为一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二、从国际视角看新闻自由的法律边界

一个颇具讽刺意味的现象是,许多人经常援引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来阐述言论自由权利,即:“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以及通过任何媒介和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和传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然而,他们却有意“忘记”继续阅读有关这一权利限制的规定。《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明确指出,人人在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应当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以确保对他人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满足民主社会中道德、公共秩序和公共福利的合理要求。这一精神在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3款中再次得到具体体现。显而易见,在这些重要国际文件中,言论自由始终是在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框架下加以确认和保障的。

附图(图自因特网)

在美国及西方国家——这些国家常被一些人视为“新闻自由”的象征——传播有害信息的行为同样始终受到严格法律体系的约束。美国法律高度保护言论自由权,但并不保护诽谤、中伤、煽动暴力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允许个人和组织对传播虚假信息并造成名誉、信誉或合法权益损害的媒体机构提起诉讼。欧盟国家的法律体系也有许多类似规定。在法国,言论自由以及互联网信息传播自由同样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限制。

这充分表明一个清晰的事实:对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设定法律边界,并非某个国家的“特殊做法”,而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那些高谈“绝对自由”的人,往往只愿意引用西方关于自由的口号,却刻意回避与之相伴的法律约束和责任追究。这种有选择性的引用或许是有意为之,但绝不能成为严肃论证的依据。

三、越南在法律框架内保障新闻自由权利

在越南,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已经被确立为宪法性权利,并通过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加以具体化。2013年《宪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获取信息、集会、结社和示威的权利。上述权利的行使由法律规定。”在这一宪法原则基础上,2025年《新闻法》、2016年《信息获取法》、2025年《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均对言论自由给予尊重和保障。例如,在扩大公民合法表达空间的同时,《新闻法》(2025年)第5条和第7条规定:“一、国家为公民行使新闻自由权和通过新闻媒体表达意见的权利创造便利条件,并保障新闻媒体充分发挥其作用。二、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活动,并受到国家保护……”同时,该法再次确认新闻在印刷、传输、播出以及网络发布前不实行预先审查制度。

新闻自由权利还通过信息社会的发展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截至2025年11月,全国共有778家新闻机构,形成覆盖中央到地方、涵盖报纸、电子媒体、广播电视以及各类专业期刊、学术期刊的完整新闻体系。更为重要的是,越南新闻事业正在从以数量扩张为主的发展模式转向更加注重质量提升的发展模式,朝着组织更加专业化、技术更加现代化、传播方式更加多元化、信息处理更加负责任的方向迈进。《至2025年新闻数字化转型战略及2030年发展方向》提出建设专业化、人文化、现代化新闻机构;优化读者、观众和听众体验;开拓新的收入来源;推动数字内容产业发展;同时巩固新闻媒体在引导社会舆论和维护网络空间信息主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这种发展还体现在新闻媒体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新闻媒体是思想文化战线上的锐利武器,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渠道,是人民群众表达意见和诉求的重要平台,是开展社会监督和社会反辩的重要工具,是反腐败、反消极现象、反浪费斗争中的先锋力量,同时也是反击错误观点和敌对信息、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前沿阵地。

然而,一个成熟发达的新闻体系,不能仅以新闻机构数量、新闻作品数量或传播速度来衡量,更应体现在新闻质量之上,包括真实性、人文精神、政治定力、职业道德以及服务社会的能力。正因如此,在保障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2025年《新闻法》第8条还明确规定了14类禁止行为。

四、坚持法治原则,维护新闻自由的真正价值

在数字时代,当真实与虚假、事实信息与虚假信息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之际,维护新闻自由已不仅仅是扩大表达空间的问题,其核心在于维护信息的真实性和人文价值。任何法治国家都不会纵容歪曲事实的行为,更不会允许以“表达自由”之名为虚假信息披上合法外衣。建立严格而公正的法律制裁机制,并不是对自由权利的限制,恰恰相反,这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维护国家利益以及营造健康传播环境的根本保障。

在深入推进数字化转型和积极开展国际融入的进程中,越南将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利用新闻自由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维护真正革命新闻事业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建设一支专业、人文、现代的新闻队伍,使其既有捍卫真相的能力,也有服务人民的责任担当。(完)

作者:越共中央宣教与民运部新闻出版司副司长阮氏明惠

                                     

1.《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简称UDHR),1948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