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与时评

不能歪曲党的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观点

11/18/2025 9:24:17 PM

2025年5月4日,越南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苏林签署颁布了第十三届政治局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第68号决议(简称《第68号决议》)。该决议公布后,国内外的一些敌对、反动和政治机会分子便极力利用社交媒体平台,歪曲决议的宗旨和核心内容,企图在社会上散布对我党经济发展路线的怀疑情绪。因此,准确识别并坚决斗争、驳斥这些错误论调,对于巩固广大干部、党员和人民群众对党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经济发展路线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范明政总理在2025年越南民营经济论坛高级对话会上发表指导性讲话。图自越通社/杨江

凭借一系列具有战略意义的基本观点和措施,第68号决议为越南民营经济的发展开启了一个全新的、具有突破性的阶段。从过去曾被轻视、带有偏见的地位,到如今被越南共产党正式确认为“国家经济最重要的动力之一”,这标志着我党在民营经济问题上的理论认识实现了重大飞跃。

然而,当我国企业界、企业家群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热烈拥护、积极响应第68号决议带来的新气象时,正如以往每当我党出台新的方针政策以推动国家发展之际,敌对势力、反动分子及政治机会主义者又借机在社交网络上散布错误言论。尤其是在BBC、RFI、RFA等越语频道以及恐怖组织“越新党”的社交媒体平台上,他们通过所谓的“座谈”“研讨”,或以“建言”“爱国之声”为幌子,散布诸如:“越南承认‘民营经济是国家经济最重要的动力’,意味着政策正向资本主义方向转轨”、“越南正在‘资本化经济’”、“越南正在‘搁置马克思列宁主义、放弃社会主义道路’”等荒谬论调。还有人甚至提出所谓“越南在落实第68号决议时应放弃社会主义导向”的“建议”。

这些言论本质上是错误而危险的,其目的在于制造社会疑虑,破坏越南共产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导向市场经济的路线共识,动摇党内与社会的思想统一,煽动“自我演变”、“自我转化”,从而削弱党和国家的团结与人民的信任。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政治警觉,坚决斗争、驳斥一切敌对势力、反动分子和政治机会主义者的歪曲论调。同时,要坚定地肯定:越南共产党在第68号决议中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观点,是具有战略意义的理论创新突破,符合越南现实和国家发展方向,为国家在新时代实现繁荣、强盛、社会主义导向的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首先,必须看到,第68号决议是越南共产党在近四十年革新事业中一贯方针的延续与具体化。该决议继承并发展了党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实行多种经济成分、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主张。这一方针自1986年12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以来,始终得到坚持与完善。随着对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导向市场经济中作用的认识不断深化,党的历次大会都在原有基础上补充和发展了相关政策,使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立场愈加开放、切合实际,契合民营经济在国家经济体系中成长壮大的趋势。

新亚大成公司工人热情投入工作。图自nhandan.vn

在第六次党代会上,民营经济仅被承认可以存在并在多成分经济结构中得到鼓励;到1988年7月15日政治局《关于革新政策和管理机制以适应非国有经济部门的生产单位》第16号决议以及1989年3月29日第六届中央六中全会第6号决议,党已经明确指出:民营经济可以在法律未禁止的各个领域和行业中自由发展,不受地域和规模的限制。2002年3月18日第九届中央五中全会《关于继续革新机制政策、鼓励并创造条件发展民营经济》第14号决议进一步强调:发展民营经济是发展社会主义导向多成分经济的长期战略任务。

2006年4月召开的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确定民营经济是国家经济的重要动力之一,并作出一项重大决定——允许党员从事民营经济活动。2011年1月的第十一次党代会继续贯彻第十次党代会的精神,要求完善机制与政策,使民营经济真正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2016年1月召开的第十二次党代会正式确认: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导向市场经济的重要动力,要求完善政策体系,促进民营经济在各行业和领域强劲发展,成为国家经济的重要力量。

2017年6月3日,中央第十二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发展民营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导向市场经济的重要动力》第10号决议,延续了第十二次党代会确立的观点。2021年1月,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再次强调:民营经济应在所有法律未禁止的领域发展,国家应支持其发展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民营公司和集团;同时要求大力发展越南民营经济部门,使其在数量、质量、效率和可持续性上全面提升,真正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消除一切障碍和偏见,创造最有利的政策与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鼓励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导向市场经济中发展,是越南共产党在近四十年革新事业中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第68号决议正是这一方针的延续与深化,体现了党在长期实践中对民营经济作用认识的进一步提高与完善,标志着理论和政策上的重大突破。这一决议的出台,绝不是如敌对势力所歪曲宣称的那样,是所谓的“政策转向”或“偏离社会主义道路”,而是基于对现实和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是党在新时代继续推动国家经济全面、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

第二,越南共产党颁布第68号决议,提出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一系列具有理论突破性和实践创新性的思路与举措,绝不是如敌对势力、反动分子和政治机会主义者所歪曲的那样,是“放弃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表现。相反,这正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创造性运用,符合越南的现实,尤其符合近四十年革新事业的实践。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回答“是否能够立即消灭私有制”这一问题时指出:“不,这不可能。就像不可能立刻使现有生产力增长到建立公有经济所需的水平一样。”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客观规律。后来,列宁也明确指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必然存在多种经济成分,其中包括基于私有制的经济。他强调:“我们必须利用资本主义(尤其是通过引导其走向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作为小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使之成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与方法。”列宁还指出:“在一个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国家,首先必须架起坚固的小桥,经过国家资本主义,迈向社会主义。”

结合越南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经济起点仍以小生产为主,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因而,在总体上维持多成分经济结构、特别是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正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科学而创造性的运用。《国家建设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纲领(2011年补充和发展版)》已明确指出:“要发展社会主义导向市场经济,实行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各经济成分依法经营,都是国家经济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面前平等,长期共存、合作并进行良性竞争。”

近四十年的革新实践充分证明:在社会主义导向市场经济中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是完全正确的方针。这一主张极大地释放了社会生产力,充分挖掘了民营经济的潜能,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注入了活力,也有助于解决就业、减贫与社会稳定等问题。目前,越南民营经济部门约有94万家企业和500多万户个体经营者,贡献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国家财政收入的30%以上,并吸纳约82%的劳动力,是推动创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力量。许多民营企业已成长为具有区域乃至国际影响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如文集团、太阳城集团、CT集团、TH集团、FPT集团、和发集团、中原咖啡、维纳米奶、越捷航空、塔科汽车等。

然而,正如第68号决议所指出的,民营经济的发展仍未与其潜力相匹配,尚未在规模与竞争力上实现实质性突破,也尚未完全达到成为国家经济主力军的要求和期望。其原因多方面,但主要是由于社会各界对民营经济作用的认识尚不全面,体制机制和法律政策仍存在障碍,领导和指导工作未受到足够重视。因而,民营经济在获得资本、技术、土地、资源,尤其是高素质人力资源等关键要素方面仍面临困难,一些扶持与优惠政策效果有限、难以落地。

在这样的背景下,更新思维、采取突破性措施以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的潜能和作用已成为迫切要求。第68号决议的出台正是这一战略性转变的标志,体现了党在新的发展阶段上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升华。当民营经济已成长壮大到新的阶段,就必须建立更完善的法律与政策体系,创造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确保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导向的轨道前进。将“民营经济确认为国家经济最重要的动力之一”,既是对民营经济巨大贡献的客观肯定,也是党在新时代继续解放社会生产力、激发发展潜能、为民营经济注入新动力的重要政治承诺。

第三,第68号决议中提出的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任务与解决方案,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越南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目标。在第一条指导观点中,决议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导向市场经济中,民营经济是国家经济最重要的动力之一,是推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国家竞争力的先锋力量。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一道,民营经济共同构成建设独立、自主、自强的民族经济的核心支柱,并以实质性、有效性的方式深度融入国际经济体系,推动国家摆脱落后,实现繁荣发展。”

在第二条指导观点中,决议进一步强调,发展民营经济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一切潜能和优势,彻底解放社会生产力,激发、动员并高效利用各种资源,特别是人民的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同时巩固和加强国防安全,提升对外合作与国际融合水平。”

由此可以看出,第68号决议并非为“经济资本化”开辟道路。必须强调,根据第68号决议,越南的民营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导向市场经济体制下、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框架内、在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下得到鼓励和发展的,因此不可能导致所谓“资本化”倾向。

在这一经济体制中,国有经济始终保持主导地位,与集体经济一起构成国家经济的坚实基础。各经济成分的作用有所不同——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民营经济承担“动力作用”。第68号决议并未将引领、指导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导权交给民营经济,而是重申了国有经济的战略主导地位。

在提交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草案中,党再次明确指出:“要发展真正发挥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在保障国家经济总体平衡、确立战略方向、引领经济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建设若干规模宏大、运行高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有企业集团,使其在重要领域发挥支柱与先锋作用。”

因此,党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是在法律框架内、在国家管理与党的领导下进行的,目的是使其成为推动增长、释放社会生产力的重要动力,而绝非如敌对势力、反动分子和政治机会主义者所歪曲宣称的那样,是“资本化经济”、“建立权贵资本主义”或“放弃社会主义目标”。

正确理解第68号决议的核心内容,并积极揭露、反驳一切歪曲和诬蔑,是当前两项基础性、紧迫性的任务,对于维护党的思想基础具有重大意义。要有效开展斗争,必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党员和人民群众对第68号决议以及党在经济发展方面路线、方针、政策的全面认识。这是整个政治体系在党的领导下的共同责任。

在这一过程中,各级宣传和群众工作部门,尤其是新闻媒体、知识分子、专家学者和研究机构,应当主动、及时地揭批错误信息,同时积极宣传先进典型、诚信守法、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与合作社。这些鲜活的事实正是对敌对势力、反动和政治机会主义者的歪曲谬论最有力的反驳。

作者:阮玉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