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与交流

关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11/30/2019 1:04:07 PM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被包括越南在内的119个国家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签约,并于1994年11月16日开始生效。《公约》的问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成为各缔约国有责任约束和实施所有条款的最高决定权利的国际法律依据。该“公约”共分17部分,共有320条款和许多附件、决议,其中明确规定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据此,主权是一个独立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政治权力。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内水与领海至高无上的权利。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管辖权是沿海国家沿岸国对该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以及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事项作出决定和规范以及实施监督的特殊权利。

主权权利源于领土主权,而管辖权则是主权权利的后果,对更好地实施主权权利具有辅助作用和营造良好环境的作用。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对该国的内水和领海拥有主权,这种主权权利也涵盖着对该海域上空、海底和底土的主权。

如此来看,这是公约缔约国必定要研究并严格实施的必要规定,旨在保持一致与秩序,维护海上航行自由与安全,同时要尊重每个国家不可侵犯的领土主权,不得为某些国家的经济利益、国家利益而放过世界及地区的共同利益,侵犯《公约》所涉及的他国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领海,使海上情况复杂化。各国应认真负责地实施《公约》,坚决与霸权膨胀思想、不尊重和放过国际法律等违反《公约》的行为作斗争。所有的纠纷都要在国际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双边和多边谈判,通过和平手段加以解决,达成一致。任何国家都不能轻举妄动,因为这样不会为各方带来共同利益。(完)

阮德富 编